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6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8********,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安徽**汽车服务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现住本市**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9时02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陵北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馥邦汽车城入口附近时,遇严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铜陵北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与皖******号轻型普通货车后部右侧发生碰撞,致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又碰撞到人行道行人张某乙(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王某乙,致张某乙、王某乙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王某某下车查看并报警。经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张某乙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乙因事故致枢椎两侧椎弓根骨折及L4左侧横突骨折等损伤,属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某、张某乙、王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张某乙、王某乙17.5万元,得到其谅解;赔偿严某某6700元,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单、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证明、补偿协议和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和;
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被取保候审,电话1735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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