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市雾凇水岸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1月04日晚22时30分许,驾驶吉B****6号小型客车沿吉长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山道村附近,因超速且忽视望,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许**撞到,至许某某当场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系交通事故中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过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家属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查: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2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超速且忽视望,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43262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