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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尚村镇神灵寺村十一组西路口处时,因超速行驶,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杨氏当场撞死。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氏无责任。经周至县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双方于2020年6月8日达成了民事及刑事和解协议,由王某某承担死者杨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2000元,死者近亲属于2020年6月16日收到了赔偿款,并出具了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行人杨氏发生碰撞,致杨氏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熠

检察官助理:张凤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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