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5 月 31 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 Y***** 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往巴州区丰泽园小区方向行驶。同日 20 时 50 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巴州区财政局外人行横道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 年 6 月 13 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后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某、黄某某、康某某等5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区**栋**号,联系电话1898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卷内)。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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