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63********,汉族,高中,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川CR****小型轿车,从大安区一桥方向沿北环路往贡井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北环路5公里600米处时,与从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4日凌晨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2月17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依法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车辆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玥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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