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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芦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雅安市**发展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四川省芦山县人,户籍所在地芦山县**镇**村**组**号,现住芦山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雅安市**发展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2020年8月11日11时许,王某某驾驶川T1****大型普通客车由芦山县罗纯山南路驶入芦山新车站,将车辆停放在进站口后下车,后川T1****大型普通客车溜车与进站的行人杨某甲发生碰撞和碾压,造成杨某甲死亡及川T1****大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接(报)处警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王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20]毒鉴雅字第013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T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鉴定意见书(华科所[2020]机鉴字雅安芦山08001号);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雅正[2020]病鉴字第25号)。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6.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发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勇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芦山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98163****)。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五页。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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