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苍溪县**乡人民政府原乡长,苍溪县**乡原人大代表,籍贯四川省苍溪县,现住苍溪县**镇****7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1日、11月9日,本院分别两次决定退回补充侦查,10月10日、11月19日苍溪县公安局分别两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苍溪县石门乡场饮酒后,驾驶川H8****号小型轿车从苍溪县石门乡出发沿白三线、国道212线向苍溪县城方向行驶。21时5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苍溪县城肖家坝大道苍溪县电力公司外时,超限速行驶将行人徐某甲(本案被害人,女,10岁)撞伤后,与车行前方道路右侧停放的川HW****号小型轿车、川R6****号(川R****挂)重型半挂车连续发生碰撞后停止。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又于2018年7月11日凌晨1时左右主动到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毫克/100 毫升。2019年11月7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的2018年7月10日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贰级,其伤情与2018年7月10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王某某、徐某甲的身份信息、徐某甲的住院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张某某、徐某乙、赵某某、邓某某、冯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后又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光宇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苍溪县**镇**道**栋**单元**;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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