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早上王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从西昌市马道镇弘顺物流公司往西昌市安宁镇方向行驶。9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马道镇马道村林巨加油站门口路段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二轮摩托车倒地,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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