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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合阳县********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大荔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许分,被告人王某某持Cl型驾驶证驾驶陕E****3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沿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66KM+347.15M 处时,撞于前方同方向孙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峰光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孙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卢某某受伤,卢金锁经抢救无效于10 月2 日死亡,两车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2019年1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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