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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县**乡,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28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鼓楼南街与中央大道北道交叉路口处,与行人尚某某沿中央大道北道由东向西通过路口时相撞,造成尚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同年9月16日,尚某某经中卫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尚某某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1月2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尚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已支付),王某某再补偿尚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0000元(已支付),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瑶

                                检察官助理 屈白峰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950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单行材料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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