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6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金安区淠东乡徐郢村村部东路口处,与张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套牌皖N*****)发生碰撞,致摩托车乘员张某乙受伤,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张某甲拨打110电话报警。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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