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8时56分许,王某某驾驶皖S**号轻型箱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乡**村路口处,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姜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姜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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