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社区****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4年7月26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AK5***小型普通客车,沿定远县郎大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郎大路1KM+700M处时刮撞到行人叶某甲,事故致叶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腹部损伤后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叶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正流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定远县**镇**社区**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