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0********,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丽驰牌”电动车沿圣溪路自南向北行驶,途径太极大道与圣溪路交叉口左转进入太极大道时,与沿太极大道自西往东直行的由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上述两车受损,丁某某受伤。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2019年7月29日丁某某死亡,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丁某某死亡的损伤参与度为80%。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仰某某、钟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卫东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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