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0*****9号变形拖拉机在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路段参与村村通道路施工,7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变形拖拉机自西向东倒车时,碰撞到路面行人佘某某,造成被害人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佘某某经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接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后赴现场勘查。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佘某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含保险理赔二十五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称重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损害赔偿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宛某某、奚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0]尸鉴第158号、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鉴字第7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并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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