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歙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骑两轮电动车沿歙县城许大道由县城往富堨方向行驶,大约18时43分,当车辆行驶至园艺新村路口时,与由南至北横穿城许大道的行人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王某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1日,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23日,经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饮酒、醉酒后驾驶情况查询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省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江某某的死因所作的鉴定意见;
4.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
5.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杰
检察官助理:程美芬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歙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9****7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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