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59号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HL****小型汽车,沿京珠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京珠线1341公里(梅城镇潘铺村潘铺街)处,与行人涂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涂某甲当场死亡,皖HL8060小型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现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9年11月28日,潜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涂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娟
检察官助理:王弦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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