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号挂车,行至濉溪县**镇**附近,碰到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石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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