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未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本科文化,教师,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街居委会。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沿灵璧县**镇**村村中心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该村村民进某某家门口路段时,由于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在路边玩耍的儿童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认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2日经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至该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死亡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因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凯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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