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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号,住**乡**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王某某驾驶云******号“红旗”牌小型轿车(经鉴定: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灯光装置功能有效)载乘他人由东川红土地沿东倘公路驶往昆明市区。同日18时45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寻甸县倘甸镇东倘公路53KM+300M处,所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往对向车道超越前车时,遇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肇事前转向系、车闸装置、灯光装置功能有效)由前方驶来,避让不及,云******号车前部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前部碰撞,致王某某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796****;保证人杨某联系电话1388848****。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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