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高中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打工。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挂“金华飞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临沂市罗庄区新西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30KM+200M段时,与徒步过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陆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95444****、1509298****)。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