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临清市**镇**村61号,住临清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尚店-烟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梁齐寨源通润滑油门口处时,将步行的本市潘庄镇村民霍某甲(2009年11月1日出生)和霍某乙(2005年11月21日出生)撞倒,造成霍某乙受伤、霍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对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电子档案等;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孔 静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