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16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羊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羊田路41KM+200M处时,与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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