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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5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6月23日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6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市**镇**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8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B2证驾驶鲁******鲁******号牌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18平度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官路路口右转弯,与沿省道218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王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5日,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王某乙、孙某某、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在保险赔偿款外赔偿王某甲近亲属人民币16万元,王某甲近亲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2020年1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案和解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王某乙的陈述证实王某甲因车祸死亡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车发生交通肇事的具体经过;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王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中,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自首并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综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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