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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9时1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临时号牌鲁******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着国道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亓某某(男,殁年50岁)驾驶的鲁******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亓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2020年7月28日,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亓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020年8月17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6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8月19日,王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秀兰

检察官助理:崔秀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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