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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栖霞市**镇**村**号,住栖霞市**镇**广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林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6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栖霞市**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乙无证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王某乙及乘其车的林某乙、林某甲受伤,两车受损,林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岗

检察官助理:牟俊燕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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