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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沂水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3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沂水县**镇 李某某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郭洪维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75494****);

_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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