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市**公司驾驶员,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6时18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康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化纤厂路口左转弯时,适遇被害人张某某(男,71岁)驾驶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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