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31日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5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汇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道**路交汇路口,与沿龙马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魏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某经济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5日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忠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_。
3.被告人已委托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张凌莺律师为其辩护人,联系电话:138634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