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滕州市**镇**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渠某某同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渠某某同受伤,后于同年9月21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于2020年3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法医学鉴定,渠某某同符合多发外伤、长期卧床等诱因下心血管系统血栓形成,部分脱落致左肺动脉栓塞猝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渠某某同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张某某、安某某证言,被害人渠某某同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 聪
徐 可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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