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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1月3日10时20分许,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莱州市南北路由北向南行至文三线平吴路路口处向西右转弯时,与右侧顺行的王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王某乙伤,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腹部损伤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额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_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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