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14时许,驾驶浙******临小型汽车沿莱阳市龙门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发区小郭汽修处时,违规变道、未确保安全,与沿龙门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有损,李某某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证人宫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该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之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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