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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诸城市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与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的臧某某驾驶的鲁******号大运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王某某所驾车的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及乘坐王某某所驾车的梁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臧某某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正富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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