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8时8分,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郓城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西处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韩某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韩某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郓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