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14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 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村**巷**号**单元**号,现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太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A****S号传祺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太原市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认定,王某某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过错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梁某某之子刘某某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璐婷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壹册,散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