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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镇**小区。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C****7号江铃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至平定县冠山镇园区路蒙牛物流园路口处右转驶入物流园时,与同向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住平定县**镇**村)无证驾驶的无牌证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死亡、二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立即拨打“122”电话报警,又拨打“120” 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甲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晋C****7号江铃牌SXQ3250J4A2D5A重型自卸货车照明信号系技术数据不符合国标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甲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外一次性补偿刘某甲方人民币60000元。2020年7月7日,该补偿款履行到位,刘某甲的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如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到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佳佳

检察官助理:李  莹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平定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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