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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市**镇**村,住本村。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渝F****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至平遥县南政生态园东侧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现代”牌电动车时,两车相擦挂,造成了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于2020年3月27日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不同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死因考虑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红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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