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大荔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同年8月1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E9****轻型仓栅式货车载防雨布从湖北省随州市随州收费站上高速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3月14日凌晨1时许,行至福银高速商漫段西安方向1513km+600m(山阳县高坝店镇鹃岭)处时,将行车道一行人(无名氏,女)撞倒碾压当场致死,驾车驶离现场。此起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陕E9****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部位受损的交通事故。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女)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死者无名氏(女)系生前遭陕E9****轻型仓栅式货车碾压后造成颅脑崩裂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洪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拍照及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有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婕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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