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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宝鸡**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地址陕西省岐山县,住该县**镇**社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余某某共同承包了宝鸡**有限公司车号牌为陕C7****出租车。2019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该车在运营途中,沿岐山县蔡家坡镇西宝中线由西向东直行至蔡家坡镇三刀岭村一组路段处,与同向前方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车上乘坐人杨某某(王某某的妻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王某某生前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骤停死亡;死者杨某某锉生前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湿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负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在宝鸡**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已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宝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某、杨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六十五万元,被害方家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户籍证明 、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道路事故现场勘察表及勘察笔录;

5、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永刚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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