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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信宜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户挂胡某某川S****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信宜市区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信宜市*****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粤K****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再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粤K****学号牌小车相碰,造成赖某某受伤、3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涉案车辆的信息,(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5)赖某某伤情证明,(6)粤K****学号牌小车的修理估价单;2.被害人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处警、对王某某抽取血样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处警、对王某某抽取血样的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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