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镇**村**号,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在新乡市午阳路与贾屯村路交叉口向南1000米处,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沿贾屯村北口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前方同向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贾某某撞倒,造成贾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1日死亡。2019年12月1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丧葬费收到条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书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钮 娜
检察官助理:李云志
2020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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