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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超载的云******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东口右转兼直行导向车道,右转弯过程中,所驾车右前部碰撞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其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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