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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住朝阳市云水家园小区b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5 日16 时42 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N****C 号小型轿车沿大炮线由北向南行驶到30 公里路段时,与路上行人邓某某相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离开现场。2019 年12 月24 日,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19〕病鉴字第211 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艳丽

检察官助理:薛菲菲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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