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2********,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住山亭区**镇**村**号。2019年10月8日,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亭区**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山亭区**道**养老中心南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安全文明行驶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钦岭
赵 彤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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