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庄15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方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18时许,王某某驾驶豫QG****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庄路口时,因操作措施不当、未按限速标志行驶,与前方同向向左行驶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方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6日正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正)公(物证)鉴(法医)字【2020】1024鉴定书:被鉴定人方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8月3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出具正公交认字【2020】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刘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慧
代理检察员:余存存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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