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三仓镇某某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天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值班律师柳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6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D证驾驶号牌为苏J*****二轮普通摩托车沿东台市南沈灶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安云村十一组东西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安云村十一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顾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9月12日,顾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委托他人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能让右方来车先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许春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三仓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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