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车辆有限公司职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康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8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A8****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北新区前程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科丰路路口,遇张某某驾驶六合20****电动自行车沿科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8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6.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