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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6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地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0时45分许,饮酒后驾驶豫N5****号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叠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叠三公路路口南侧地段时,撞击同向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张某甲,致张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于当日下午至公安机关投案。张某甲于2020年10月28日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超

                              检察官助理:季松博

                               2021年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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