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乡**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N7****(临)车在泗阳县众兴镇城东花园小区**号楼与**号楼之间的停车位由南向北驶出时,撞到步行的被害人沈某甲,造成被害人沈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甲死因系颅脑损伤。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320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制作(调取)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驾驶证查询记录、协议书、谅解书、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婷婷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26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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