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办事处**村**组**号,户籍地淮安市市辖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09mg/100ml)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淮安市盐河中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六支路路口东侧约30米处撞到由北向南步行通过道路的蒋某某,造成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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